自贡网讯(禹述成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荣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周某某退赔叶某某4000元。
现年21岁的周某某是云南省昭通市人,2017年1月初被某公司配送经营部的叶某某在网上聘请为该部员工。周某某和叶某某在一起玩耍时偷窥到叶某某的支付密码。1月5日,叶某某开车搭乘其表妹和周某某到荣县洽谈业务,在车上周某某以借用叶某某的手机为名,趁机登陆叶某某的微信号,输入叶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从叶某某的银行卡上转出4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上。下车后,周某某恐罪行暴露,随即逃离荣县回到云南老家。
2017年2月12日,周某某在成都武侯区一网吧内被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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