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尹红梅 记者 廖蓝蕾)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医疗损责任纠纷案,该案中的某诊所因门诊病历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最终赔偿患者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今年2月的某天清晨,自称感冒身体不适的张某到诊所就诊,诊所医生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心肺听诊后即开具了价格六元的注射药品,张某在该诊所注射后即在病床休息。约两小时后,诊所发现张某情况异常,呼吸急促,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对张某进行抢救,当120医生在短短数分钟到达现场时,张某已停止了呼吸。事件发生后,张某的家属与诊所在卫计部门的主持下调解未果,今年3月张某的父母将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诊所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诊所医生书写的门诊病历与其提交的监控录像不符,门诊病历载明在对张某开具注射药液前进行了体温、脉搏、血压的检测,而监控录像中却没有该环节,此外,门诊病历上记载的拨打120的时间与客观事实亦不符。尽管诊所多次辩称自己是在事件发生后补正和完善病历,与张某的死亡根本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师实施医疗等措施,必须亲自诊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伪造病历资料等,否则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案中,诊所医生把原本没有对患者进行的诊查记载于门诊病历上,亦不属于补正和完善病历的范畴,应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同时由于诊所在该事件发生后及时告知了死者家属如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进行尸检,但因死者家属未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现造成张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无法查明,故死者家属一方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正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多次对医患双方辨法析理,积极引导其理性地解决纷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诊所当即履行全部赔偿款15万元。随后,诊所的主治医生道出了自己的肺腑感言,“此次事件的教训太深刻了,以后一定引以为戒,如实记载病历”。
法官提示: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客观地书写病历,如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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