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娟 特约记者 吴明远)合伙盗窃犬只共14只,价值3437元。近日,经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文某某是崇州市无业男子,曾因4次犯盗窃罪、一次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获刑。何某某是大邑县无业男子。2016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文某某、何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崇州市窜至荣县鼎新镇,贡井区龙潭镇、莲花镇等地,由何某某负责开车、望风,文某某负责利用工具偷狗,先后盗窃了14只狗。
2016年12月18日凌晨,他们二人在返回崇州市过路三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扣押被盗犬只,并在案发后返还失主。经价格认定,被盗犬只共计价值3437元。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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