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娟 特约记者 吴明远)因抢占车位发生斗殴,致对方轻伤。近日,经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范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4月5日14时许,住在荣县旭阳镇的驾驶员范某某和徐某某在旭阳镇跑“野的”,期间因为另外一名“野的”司机黄某某抢占车位,范某某与黄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徐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与范某某一起将黄某某按倒在地对其殴打,造成黄某某受伤。
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范某某、徐某某赔偿了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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