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郭启尧 记者 叶卫东) 近日,富顺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禁止徐某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调查,被告人卢某系富顺县某火锅店的股东和负责人,在经营火锅店期间,为了招揽生意,购买罂粟壳,并且在明知食用罂粟壳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和张某将国家禁止的罂粟壳添加在炒制的底料中。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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