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了荣县某中心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张行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行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9月11日晚7点过,荣县某镇居民王丽(31岁,女)因感冒、咽喉痛、不舒服,由其母亲陪同,到该镇中心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张行租用的房屋中看病。在输液过程中,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病情迅速加重的情况。张行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处置并拨打“120”。后患者王丽经上级医院抢救治疗,仍于当月26日死亡。
后来,死者亲属与张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不做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相关鉴定,张行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8.5万元等内容。事后,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等程序,以张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原告张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原告张行在非合法场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此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合法。对此,张行辩称,他对死者的救治行为属于急救行为,且患者死亡并非他的行为所致。然而,法院对此认定,原告张行起初对患者实施的输液等属于一种诊疗行为,急救只是发生在患者输液产生严重不适之时。
据介绍,因张行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双方同意不对王丽的死因进行鉴定,尸体已火化。本案中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是张行在非合法场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进行死因鉴定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合法理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杨军 记者 兰江)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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