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企业的生产现场
自贡网讯(记者 赵凯) 11月24日下午,记者从荣县召开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县两户企业因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分别受到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据荣县环保局、公安局通报,荣县龙洞碎石厂因证照不齐违法排污于今年7月被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后,于11月7日使用其他户头供电擅自恢复生产。在荣县环保局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厂仍未停产,且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
荣县越鑫矿源有限责任公司祥玉片石厂在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依然违法生产,荣县环保局于今年8月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产整治,但该厂于11月12日在未经允许下恢复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防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体化除尘设施”,粉尘直接排放;同时将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
11月18日,荣县环保局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做出罚款处罚决定,荣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依法对荣县龙洞碎石厂负责人吴某某、荣县越鑫矿源有限责任公司祥玉片石厂周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据介绍,今年1至10月,荣县环保局发出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5份,现场监察意见书11份,立案调查156起,罚款579.54万元。对28户散乱污企业采取了强制断电措施。对1户食品加工企业实施了查封。该县环保局、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在会上表示,他们将继续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同时加强环保法规宣传,积极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好荣县的绿水青山。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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