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特约记者 程明)近日,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仲裁裁决,为沿滩区刘山乡受伤的农民工明树根争取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94934.00元。
据了解,沿滩区刘山乡回龙村的农民工明树根,在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观公司)务工,于2015年8月11日被派到广州市从化酒店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11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当即被景观公司送到广州市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过35天住院治疗后,回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于2017年2月21日入住自流井区中医院取出胸12椎体内固定,经19天住院治疗后出院回家疗养到治疗终结。
2015年12月10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明树根于2015年11月2日,在广州市从化酒店项目部工作中所受伤为工伤。2017年6月30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明树根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无护理依赖。2017年6月26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树根治疗工伤误工期为210日。
因申请人明树根与被申请人某景观工程公司就工伤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明树根于2017年9月5日向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相关案情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了裁决:解除申请人明树根与被申请人某景观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二是被申请人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明树根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94934元。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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