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刁璐 记者 黄鸿)近日,自流井区工商和质监局新街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侯女士的一起网购投诉,称其去年12月24日在一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后觉得不合适,立即申请退款,但被卖家拒绝,并于两天后发货,之后又因运费等问题至今未成功退货退款,希望工商部门协助维权。
新街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辖区这一商家取得联系,告知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在工作人员宣传教育及调解后,商家表示愿意配合退款,目前已通过网上商城平台退款给候女士,并承担全部邮寄费。
编辑:张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