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贡井区工商局获悉,去年底,该局查获一起辖区内某农村供水企业在更换“智能水表”过程中向用户收取“换表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近日,该局对涉事企业处以17.1万元罚款。
经立案调查,自贡某水务投资公司从2015年底开始,印发更换安装智能水表宣传资料,向贡井区自来水用户宣传通知更换安装智能水表相关事宜,表价定为450元/户。当事人先后向上述3个自然村380家用户共更换安装智能水表380只,收费标准450元/只,共收取智能水表费17.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之规定。
据此为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应当由当事人自备,所需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向380户用户收取的17.1万元智能水表费属违法所得。近日,贡井工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向消费者退还已收取的智能水表费17.1万元,并处罚款17.1万元的处罚决定。(记者 黄鸿)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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