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鸿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杨某违法所得1660元,并责令其退赔刘某某经济损失3106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8时许,杨某来到自流井区三八路菜市场,趁老太婆刘某某不备,从背后用手强行将其脖子上佩戴的一根价值3106元的黄金项链(含坠子)撤下后逃跑。逃跑过程中,杨某被一名在场群众扯下携带的挎包,内有杨某的身份证等物品。黄金项链及坠子购于2016年6月7日,重量10.05克,购入价3400元。同年9月2日杨某被传唤到案,自称黄金项链(无坠子)向一临时摊点以每克23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1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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