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庄颖昌 记者 黄永刚)荣县一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私办诊所。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张撤销行政处罚终被驳回。
2016年9月11日晚7时许,荣县某镇居民赵某某(31岁,女)因感冒、咽喉痛、不舒服,由其母亲陪同,到该镇中心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徐某租住的房屋中看病。在输液过程中,赵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状况,病情迅速加重。徐某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处置并拨打120急救。此后,赵某某经上级医院抢救治疗,于当月26日死亡。
9月27日,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监督人员立即对徐某、死者家属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发现:9月11日徐某在家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荣县卫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于12月对徐某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4日,徐某一纸诉状将荣县卫计局告上行政诉讼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荣县人民法院于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但徐某仍不愿承认其违法行为,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中,双方就徐某是否在非法场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当庭质证。最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荣县卫计局提交的各类证据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违法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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