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钟铭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郭某某案发前系某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6日,郭某某在其公司文件上面下载了该公司印章印模后,又以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夫妇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作其公司新办公地点,并在合同末尾打印了其在网上下载的公司印章的彩色印模。至案发时止,该公司未支付胡某某房屋租金。
同年11月,郭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枚本公司假印章。同年11月27日,郭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胡某某借款41.2万元并在借条末尾借款人处加盖网上购买的印章。案发后,郭某某已归还胡某某25万元,尚有16.2万元未归还。
2016年11月25日,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与胡某某夫妇达成刑事谅解协议书,约定了剩余还款期限及金额。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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