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河南男子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0月6日23时许,郭某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市四医院汇东分院红绿灯路口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尔后,郭某某因觉身体不适,遂打电话叫闫某某过来照顾他。闫某某赶到现场后得知郭某某被打,便上前踢了杨某某左腰部一脚,致其左肾挫裂伤、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依法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7日,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同年11月25日,郭某某经与杨某某协商赔偿其损失27000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闫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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