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宋静瑶 特约记者 吴明远)备受社会关注的荣县原副县长荣秀英受贿案,经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近已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荣某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荣秀英在担任荣县副县长期间,分管教育,卫生等工作,并兼任荣县某中学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2014年,荣秀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两家商贸公司和某校园后勤服务公司取得荣县教育系统文教用品采购、荣县某中学学生食堂建设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荣秀英本人或者通过其丈夫杨某(以判处)先后四次收受某商贸公司和某校园后勤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和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给与的贿赂款共计3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荣秀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荣县某中学土石方工程承包人刘某某在协调施工环境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承办人刘某某给与的贿赂款共计2.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荣秀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荣县某中学学术交流中心和体育馆项目、荣县某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承建方荣县某建材公司在协调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丁某某给与的贿赂款共计3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荣秀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荣县某中学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投资方某公司在协调贷款、提前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给与的贿赂款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秀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荣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款共计5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荣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荣秀英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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