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钟铭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妇女卖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万某违法所得21000元和陈某违法所得12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家住自流井区荣边镇的无业男子万某,以朋友到四川来耍需要长期开房为由,与位于高新区南湖社区某公寓管理者、家住自流井区光大街的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和当面协商等方式达成租用公寓客房的口头协议。2017年5月初,万某开始租用该公寓部分房间,先后纠集、管理多人在此卖淫。2017年6月上旬,万某聘用赖某负责在楼下引领上门消费的嫖娼人员等工作。2017年5月底,陈某明知万某租用其公寓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后,仍然纵容万某等人的所作所为。
2017年6月16日,民警现场挡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嫖客和妇女以及万某、赖某等多人,并查扣万某所记账单、某公寓记账本以及部分现金、手机、避孕套等涉案财物。
2017年6月23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万某、赖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编辑:周童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