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房源、不“明码标价”、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的消息在楼市中时有所闻,不仅极大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4月13日下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并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制度、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企业代收代缴资金行为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房价“一套一标”开盘前须申报备案
根据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现售)前,应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向市住建局申报销售方案备案。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销售方案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备案价增幅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近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方案备案的,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
同时,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同一预(销)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不高于备案价格的销售价格。备案价格是销售的最高价格,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公示的单套销售价格。
未获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定款
根据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同一预(销)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同时将商品房预售信息在自贡房产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合同成交价之外禁收其他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缴各种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以地税机关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契税税款。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维修资金,购房人在网签购房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代打交款通知,业主凭通知自行前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进行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属于缴存的业主所有。
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据悉,下一步,市住建局将加强日常巡查和暗访,严厉查处销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将进行约谈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项目网上签约、暂停交易登记等手续办理、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虚假广告宣传对外销售的,将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一旦发现有房地产企业乱涨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民群众可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进行举报。(实习生 李清月 记者 周嘉)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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