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昆明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
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宋某某伙同郭某某以合伙开发以及帮助其办理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某土石方剥离、磷矿开采项目、露天磷矿开采项目、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隐瞒自己并没有真正办理上述项目的真相、虚构自己认识相关领导,需要跑关系、送礼的事实骗取邓某某等多人财物共计794.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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