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讲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6〕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7〕31号),为鼓励企业创新升级,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就加强我市创新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联合出台了《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为了解读《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记者专访了市科技局负责人。
问:在创新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方面有什么计划培育考虑?
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指引,市级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各区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全省要求,抓好所属区域企业摸排,滚动制订培育企业和当年申报认定企业工作计划,于每年初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将当年具备条件并有意向申请认定的企业,分别列入市区县重点培育对象。
问:在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R&D)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专家评审打分结果基础上再加2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专家评审打分结果基础上再加1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分不叠加。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转化,对通过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奖励。加强政策落实,对企业研发投入,按国家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上述三类企业更名的不予奖励。本政策措施适用于2017年6月30日之后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奖励在通过认定后的次年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
问: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上述三类企业更名的不予奖励。本政策措施适用于2017年6月30日之后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奖励在通过认定后的次年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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