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万方 记者 兰江)一男子搭乘“野的”,在行车途中心生恶念,持刀抢劫驾驶员300元。近日,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介绍,2017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贡市龙汇隧道附近搭乘由唐某驾驶的一辆“野的”,约定以150元的价格将其送至荣县。途中,被告人吴某某萌生了抢劫驾驶员的恶念。当晚22时许,当车辆到达荣县中医院附近某巷道时,被告人吴某某从身上掏出两把小刀握在手中,胁迫唐某拿钱,唐某被迫将300元钱拿给了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得手后将两把小刀遗留在车上,下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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