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政府建新补助款58125元,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24日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8125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13年,富顺县人民政府在富顺县怀德镇某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双挂钩)项目,对符合政策的村民旧房拆除和集体安置点新房购买进行政府补助。郑某某时任该村六组组长,其向村委会提出将该村六组一死亡十余年的村民伍某某的房屋挂在自己名下,参与“双挂钩”拆旧,所获拆旧款作为该村六组集体资金。
此后,郑某某想在本村集体安置点购买新房,遂又向村委会提出以伍某某旧房拆除的名义参与建新,以获取政府建新补助款用于购买新房。2013年7月17日,郑某某将伍某某房屋挂靠于自己名下,书面提出拆旧建新申请。2014年,该村村委会与郑某某签订房屋拆旧建新补助协议书后将相关材料向上级呈报。通过审批后,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政府分5次向郑某某共计拨款78900元(其中拆旧补助20775元;建新补助58125元)。2017年3月郑某某将其中的拆旧补助款20775元移交给现任组长易某作为集体资金,建新补助款58125元用于自己购买安置点新房的购房款。
该案立案前,郑某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7月18日退还了30000元建房补助款,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0日退清了余款2812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名使用他人宅基地上房屋参与拆旧建新“双挂钩”项目,隐瞒真相骗取政府建新补助款58125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取之不当,用之受愧”,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借此警示大众要以诚立身,诚信做人,提高自己的公民自觉感和大局意识,使国家补助落到实处。(向力 记者 黄鸿)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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