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欧亚非)前不久,市消委会向社会公布了一系列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消费者余某买到的新手机出现了屏幕不亮的问题,经过多次维修仍未解决。面对商家拒绝继续维修后,余某向消委会求助,最终双方达成了免费更换原装新屏的协议。
去年8月17日,余某到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台Iphone7手机,3天后出现手机屏幕不亮的现象。随后,余某将问题反馈给该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将手机送往我市某苹果维修站维修。可经过维修站多次维修后,手机仍出现同样问题,余某只得再次找到该通讯公司。此时,工作人员拒绝余某继续维修该手机。无奈,余某于同年9月12日向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调换同款、同型号新机。
经认真调查、调解,荣县消委会认为该通讯公司既不能出示检测报告,又不能举证是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坏,故其称手机损坏由消费者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某苹果维修站与苹果公司有利益上的关联性,其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依据,只有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是否应当承担其责任的依据。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而本故障符合附录3中的“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的定性。
“手机属于耐用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后6个月内出现瑕疵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在他们向商家详细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该通讯公司为余某免费更换原装新屏,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履行完备。
据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为消费者的手机进行修理或更换。如商家拒不履行,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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