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业公司)与自贡某某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屠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经济纠纷,仲裁机构裁决屠宰公司支付建业公司工程款及资金利息600余万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屠宰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建业公司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案后,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屠宰公司是我市一家A级屠宰企业,于2012年投产营业,但由于生猪收购价格持续上涨、产能利用率较低等原因,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可以扭亏为盈。另外,屠宰公司为解决经营资金,以厂房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业公司强烈要求对被执行人屠宰公司已查封在案财产及时拍卖变现,被执行人屠宰公司的银行贷款债务即将到期,若不能及时办理转贷,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关门破产。
为平稳推进案件,执行法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工作,力争为被执行人屠宰公司正常经营赢得有利条件,同时为本案债权实现作出合理安排。经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建业公司同意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待被执行人屠宰公司转贷完成后再行查封;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屠宰公司企业分期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多次达成协议,以同样的方式全部履行完毕义务,顺利执结本案。(记者 兰江)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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