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莫顺艳 记者 黄鸿)富顺男子刘颜邀约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颜有期徒刑六个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今年1月29日晚,被害人何刚等人在富顺县城“安澜KTV”唱完歌后,将唱歌时认识的陪酒女“琳琳”及其朋友“林莹”叫去与其他朋友“豆豆”(身份不明)等人吃宵夜,期间,何刚与“琳琳”商谈好“包夜”。次日凌晨2时许,何刚、“豆豆”等人将“琳琳”、“林莹”带到富顺县童寺镇某宾馆开房入住。
被告人刘颜得知自己所带幺妹“琳琳”和“林莹”被客人带走后,随即准备了两把砍刀放在借的车上,并邀约吴霖、李波、林强、邓萨、李科、孔海、邹旭(另案处理)、肖桦等人乘车赶往童寺镇某宾馆,被告人刘颜、吴霖、李波等人进入宾馆后,在房间中找到何刚及其朋友“豆豆”,并将二人带到宾馆楼下,“豆豆”趁人不备逃跑,被害人何刚没跑,被告人刘颜便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对何刚手臂、小腿连砍数刀,致使何刚左手、左小腿受伤。被告人刘颜等人发现有警车驶来便逃离现场。
今年4月23日,被告人刘颜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何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于今年10月8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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