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往往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唯一的法律救济渠道。公益诉讼,可以说是一把必不可少的公共利益“保护伞”。2018年以来,我市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公益诉讼”成为司法界、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报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持续关注,从中梳理出几起典型案例,以期给广大读者带来更多的启示。
在禁渔期非法电鱼 两男子法庭受审
2018年5月,是釜溪河禁渔期。2018年5月19日22时左右,民间志愿者团队反电鱼协作中心接到一名网友的举报称,在釜溪河沿滩区仙市镇河段,有人电鱼。1个多小时后,志愿者们驾车前往事发地。夜色中,志愿者隐约看见河边有几个人影晃动,显然有人正在水面上进行电鱼作业。
“其中一个人拿着电鱼机往水里面戳的时候,周围就会有大量的鱼跳起来,像开锅一样。最让人气愤的是,他居然带着一个10岁左右的孩子,在配合他舀鱼!”当志愿者们看到这一触目惊心的场面时,不禁为孩子捏了一把汗。志愿者立即向渔政部门和警方进行举报,并及时制止捕鱼人的非法电鱼行为。渔政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将捕鱼人刘某带回沿滩区农业局进行处理。经了解,刘某总共捕获鲹条鱼约3斤。
令人没想到的是,非法电鱼的事,在两天后又发生了。2018年5月21日晚间,曾某在沿滩区仙市镇湖广庙广场旁的釜溪河边,使用同样的非法电鱼的方法捕鱼5斤。
以上二人均被反电鱼协作中心自贡地区志愿者举报后,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电鱼使用的工具,并对二人分别作出了1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0日,由沿滩区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曾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沿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该院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鉴于二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破坏了当地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二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曾某分别向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12500尾和18750尾,以恢复在禁渔区因电捕鱼造成的生态损害,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该案将择期宣判。
“禁渔期间,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从事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处以罚金。广大市民应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切莫以身试法。”该案主审法官王霞表示。
非法采矿破坏资源 两合伙人赔偿37万并修复土地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2018年11月15日,富顺法院对富顺检察院指控龙某、杨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龙某、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此案为富顺法院审结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最大限度发挥“恢复性”司法的能动性,法院除判令龙某、杨某连带赔偿破坏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失及鉴定等各项费用共37万余元外,还要求二人在判决生效后的2个月内,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非法开采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并要验收合格。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将连带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修复费用7.4万元。
事情还得追溯到3年前。2015年年底,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龙某与杨某合伙出资2万余元,在富顺县互助镇友爱村5组开采条石出售牟利。直至2017年7月被查处,二人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经鉴定,二人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总面积为2817平方米,矿产资源破坏损失费达32.385万元,需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修复费用7.4万元。
2018年7月24日,富顺检察院以龙某、杨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连带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地质环境及土地修复费用等。
2018年10月9月,富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公益联盟成员及乡镇代表近百余人参与了旁听。
为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开庭前,富顺法院召集控辩双方及的二被告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举证环节,为查明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富顺县价格认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咨询,从专业人员的角度阐述了价格认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该案的顺利审结,不仅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对践行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滥伐林木出售牟利 二人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两男子滥伐林木,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不仅获刑还要补种树苗。日前,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虞某、牟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并判令二人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9516元。该案为荣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了牟利,2018年3月中旬至5月8日期间,虞某、牟某先后向长山镇某村的11户村民购买了在退耕还林土地上种植的巨桉等树木。在只办理了李某等5户农户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虞某、牟某雇用工人进行采伐,造成其余6户农户的林木被无证采伐。经鉴定,无证采伐林木共86株,采伐蓄积15.8253立方米。2018年6月5日,虞某、牟某自动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站出具的采伐地森林植被恢复方案证明,该采伐地的森林恢复费用为95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牟某相互伙同,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虞某、牟某滥伐林木,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就得补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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