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周惠 记者 张才)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有这么一名男子,在第一次酒驾被交警查处后,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仍心存侥幸,再次饮酒驾驶车辆,最终因二次酒驾被警方拘留。
近日,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百日平安”暨“冬攻行动”中,在内威荣高速荣县高山镇出口设置卡哨对过往车辆开展盘查时,执勤民警闻到一小型汽车驾驶人刘某身上有明显酒气,通过酒精检测,检测到该驾驶人的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经调取刘某(男,53岁,内江市威远县人)的个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显示其在2017年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交警大队记12分并罚款1000元,此次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民警将小车及刘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暂扣,并口头传唤刘某到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山中队作进一步处理。
来到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山中队,刘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由于刘某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刘某上述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2日,罚款19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的,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只要有一次酒驾,都会终生记录在案,不管何时何地,即使间隔数年,再次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
其实,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就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警察蜀黍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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