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2018年4月4日,大安区消委会凤凰分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于同年3月31日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水龙头,安装4天后水龙头发生破裂,导致家中进水,新装修的地板部分受损,经济损失约5000元。由于水龙头是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破裂,陈女士怀疑是商品质量问题,遂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相关损失5000元的要求,但经营者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陈女士经多次与经营者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后,向大安区消委会凤凰分会请求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经营者协商调解事宜,但经营者只同意赔偿1000元,这与消费者诉求相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于双方的分歧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的,加之水龙头已经破裂,送检难度较大。因此,工作人员再次组织了当事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向经营者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引导经营者重视产品质量和自身信誉。
同年4月8日,在消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陈女士经济损失2500元。
消委会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财产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案例。《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人身权、财产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也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消费者这一基本要求的实现,需要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足够的安全性。《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避免了消费者因维权而来回折腾。
在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水龙头安装仅4天,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发生断裂,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害。在原因、事实、结果均清晰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是向经营者释法论理,客观指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发生,本着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归属于经营者;二是客观评估实际损失,以事实为依据,不偏袒、不夸大,据实主张权益;三是有效引导消费者建立相对合理的心理预期,从而达到调解意见一致目的。
编辑:张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