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董一出于泄愤,碾压水稳层养护路段,造成92米路段受损。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董一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飞龙镇新安村某路段系政府扶贫项目,由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2018年9月1日,施工方对该路段当中的“老君坨”(小地名)段进行了公路水稳层养护。次日,董一得知消息后,遂找到该村某组组长张廷要求解决曾因修路存在的纠纷问题。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董一出于泄愤,于当日下午驾驶一轻型装载机行驶至该路段,铲土铺在水稳层路段上,并进行辗压,造成“老君坨”路共计92米路段受到毁坏。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公路的损失为人民币16150元。经村民报案后,富顺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将董一传唤至赵化派出所,后董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将损坏的公路予以修复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1月7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莫顺艳 记者 黄鸿)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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