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李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8394.6元。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一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李一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微信昵称为“笑笑”的微信账户,2018年3月,李一以向张林介绍女朋友为名,用“笑笑”的微信名并以女朋友“琳琳”的身份与张林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谈恋爱,同时通过自己另外的微信名与其聊天,诱导张林上当。期间李一以“琳琳”生日、母亲出车祸、没有生活费等各种名义为由,多次骗取张林钱财。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7月31日,张林向李一使用的昵称为“笑笑”的微信账户转账40余次,被骗金额共计58394.6元,被李一非法占有。2018年8月30日,李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12月29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莫顺艳 记者 黄鸿)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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