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救命涉嫌酒驾的9名被告人,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其相应刑罚。
2018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从大安区仁和路经广华路、自流井区五星街当行至檀木林大街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勇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2毫克/100毫升。最终,彭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0月9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高新区龙汇街南沿线景苑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随后,经鉴定,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6.4毫克/100毫升。明某某被法院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0月19日23时l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两人沿汇东路人人乐往富台山方向行驶至市地税局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4毫克/l00毫升,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邱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着几个朋友行驶至市汇北路南湖郡三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4.0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处邱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北站上085银昆高速公路向内江市行驶。11时24分,当该车行驶至085银昆高速公路215公里加750米处时,因车辆故障停于应急车道内被高速公路巡逻管护人员发现,管护人员见潘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便报警。经鉴定,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5毫克/100毫升。到案后,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最终,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吃饭时饮酒。饭后,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305省道89公里加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陈某某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l8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贡井区经自流井区解放立交桥往市委方向行驶。凌晨6时09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经自流井区水涯居路段时因其酒后驾驶且驾车时打磕睡,致使该车与道路左边的行道树相撞。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4毫克/100毫升,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l8年l2月2日l4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伍富路l4公里加700米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被告人邱某受伤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邱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l5l.9毫克/100毫升,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流井区梨园新村沿丹桂大街往绿盛菜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市四医院汇东分院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359.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额自已的罪行。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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