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利用负责药品销售与回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问,王某利用其担任某医药自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二部经理、销售中心副经理,负责药品销售与回款的职务便利,假借向沿滩区五家乡镇卫生院和位于市区的某两家医院等单位供货为名,多次从某医药自贡公司领出药品,随后采取畅销药品平价销售、滞销药品降价销售等方法,将药品销售到位于自流井区某镇和高新区、大安区三家药房以及成都某成都某医贸公司等单位,将收取的药品货款共计513037.71元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8月4日、8月7日、8月25日,王某分三次向某医药自贡公司退赔损失共计20万元。同年9月2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9月22日上午,民警在某医药自贡公司办公室将王某抓获。随后,民警从王某处扣押,现已发还医药公司。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将其侵占资金未退赔部分共计人民币313037.71元退赔某医药自贡公司。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撤回申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允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应。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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