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罗志 特约记者 吴明远)3月28日,贡井区法院对区检察院起诉的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018年3月,贡井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长期不达标,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简易干渠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某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长期未按照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致使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失去作用。
经查,自2015年开始,该镇污水处理设施——三个干渠均长期处于超标排放状态,污染旭水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监测,自2015年开始连续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通报该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2018年,市委第二巡查组通报该污水处理设施失去处理能力,污染旭水河,但行政主管部门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18年4月26日,贡井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期内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称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并进行了清淤疏通,还加快了提标改造的进度。
但是,检察机关在当年7月30日和10月31日的跟进调查中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虽采取了一定措施加快提标改造工作,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运维监管,清淤工作也未实际进行,其处理后的污水超标排放情况依然严重,旭水河断面水质超过规定水质功能类别,生态环境持续被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以上事实,贡井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1日遂向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公开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保护了水环境安全,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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