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荣霞 记者赵永富)4月17日,沿滩区交警队依法对一名“醉驾”违法当事人予以刑事立案。
4月10日中午,沿滩区交警大队民警苟载金带领辅警周钰宗、陈鑫等人在辖区瓦何路200米处设置临时执勤点,开展午间酒驾违法专项整治行动。13时7分,民警在例行检查一辆车牌号为川CB**45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现驾驶员曾某某酒气熏天、满脸通红,怀疑其涉嫌酒后驾车。经查,曾某某酒精含量高达148mg/100ml(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已涉嫌“醉驾”。随即,民警依法向曾某某开具了法律文书,暂扣了其所驾车辆,并依法将其带至沿滩区人民医院采集了静脉血样,拟对其血液酒精含量做进一步检测鉴定。
4月16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检测委托依法出具了鉴定意见: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2 mg/100ml。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4月17日,沿滩区交警大队已以涉嫌危险驾驶对曾某某进行刑事立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处理中,等待曾某某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分——
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法律知识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沿滩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请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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