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更好地了解政策和充分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整理了纳税人最关心的10项政策热点内容进行发布。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税〔2018〕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事项:
(1)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财税〔2019〕13号不适用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关注事项:
(1) 加计扣除比例75%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不是全部;
(4)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
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事项: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注事项:
(1) 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比例都由2.5%提高到8%;
(2)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部分企业亏损弥补期期限延长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注事项:
(1)补亏期限可以延长至10年的企业目前仅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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