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由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熊某、周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一案,经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已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揭开了这起农村基层干部合伙贪污案的内幕,彰显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所求,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水渠年久失修
专项维修资金下拨40余万元
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杨某任某镇甲村任党支部书记;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熊某任某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周某某任某镇乙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至案发之时,黄某某任某镇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4年下半年,自流井区某镇内,甲村和乙村共用的一水渠因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镇政府向区有关部门申报了“五小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补助,用于该水渠维修,最终申请到维修补助资金共计41.07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2月起由甲村、乙村共同实施,四名被告人的职责是配合区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勘查、协助政府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对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按设计预算组织工程实施。甲村统一负责采购材料,并支付人工费用。项目于2015年5月完工,区有关部门按工程进度分三次将41.07万元资金下拨到甲村账户。
虚报工程量
数人合伙私分十万余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杨某、熊某、周某某、黄某某按照现场施工量核算出项目资金有剩余,便共谋采取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将项目剩余资金套出并按村的名义进行分配。随后,杨某、熊某通过虚报材料费、人工费等,共虚报项目结余资金117491元。2015年12月,区有关部门将全部水渠维修资金下拨完毕后,四名被告人将虚报的资金予以分配。其中,杨某个人分得17001元,熊某个人分得14245元,周某某个人分得24445元,黄某某个人分得24300元。两村分别给时任舒坪镇水利员兼挂职甲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各1万元,分给时任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甲村妇女主任各2150元。支付甲村曾修建村道的工程欠款1万元,以及支付在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焊接人工费600元,并虚开发票税金2600元。
2018年7月4日和6日,杨某和熊某、周某某和黄某某先后被通知到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年8月,四名被告人将个人所得款项共计89991元进行了退缴并移送区检察院。期间,其他相关人员也对所得款项进行了退缴。
坦白从宽
四名被告受到从轻判处
本案经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1月3日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2日,自流井区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杨某、熊某、周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熊某、周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侵吞水利工程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熊某、周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钟铭 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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