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富顺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封面新闻5月8日报道《刑满出狱后,他立即拉起团伙作恶》)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1月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以提供食宿和费用开支,清理门户树立威信,用作案方式考察胆量的形式,先后纠集未成年人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某以带“陪酒幺妹”提成陪侍费的方式为犯罪集团主要收入来源,并配备砍刀、弹簧刀、枪支等作案工具。在2018年4月期间,李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以暴力手段在富顺县富世镇城区先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作案四起。此外,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李某某邀约及伙同他人,另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某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辛某某伙同杨某某、沈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2018年8月,杨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一起。
2019年1月15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沈某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短时间内密集作案,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杨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自贡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对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最终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全案重刑率达75%。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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