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钟铭 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威远县一名男子分别与两名自贡女子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其现金共计16万多元。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2月,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我市女子朱某认识,同年3月丁某某虚构其姐急需用钱的事实,在朱某的住处向其借款3万元。同年6月,丁某某虚构其做面摊生意的事实,在朱某住处向其借款1万元。同年8月,丁某某虚构其女儿开店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在朱某住处向其借款3万元。2017年1月丁某某虚构做烟生意的事实,在朱某的住处向其借款1万元。2017年2月,丁某某伪造署名为“官某某”入股合同书,虚构入股其公司的事实,在朱某住处向其借款6万元。丁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向朱某借款共计14万元。
2017年10月,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我市女子张某认识。同年11月,丁某某虚构购买货车差钱的事实,向张某借款2600元。2018年8月,丁某某以急需钱为由和虚构投资新项目的事实,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和手机银行,分两次向丁某某支付现金共计12000元。后丁某某又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款5740元。丁某某共计向张某借款20340元。期间,丁某某向张某还款100元。丁某某将其从朱某、张某处的借款用于赌博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挥霍。2019年1月10日,民警在自流井区同兴路将丁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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