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莫顺艳 记者 曾鹏程)富顺男子罗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缓刑期间,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人民币。
据悉,2018年11月,罗某还在拘役缓刑期内,通过社交软件从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林某,其以儿子罗某某的名字与林某交往。二人交往中,罗某隐瞒自己无业、无财产、无偿还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况,用租赁的高档车辆包装自己,宣称家庭富裕、自己承包有工程,以此获得林某信任,进而二人建立暧昧关系。2018年12月期间,罗某利用林某对自己的信任,虚构工程项目和实施了违法行为需要资金处理的事实,以借款为名,三次从林某处共计骗取资金13500元。
罗某在与林某交往的同时,于2019年1月,还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并再次以罗某某的名字与李某交往。采用相同的手段包装自己,用假意关心,获得了李某的好感和信任。2019年1月至2月期间,罗某向李某编造,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不断提出资金需求,数次从李某处共计骗取资金50354元。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63854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富顺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人民币。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醒,网络信息化时代缩小了社交距离,与此同时增加了社交风险,网络交往中广大群众需“慧眼识人”。(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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