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死刑。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分别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
四、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八、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死刑。
十一、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或者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分别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分别最高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
十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分别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十年。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自流井区公安分局将认真贯彻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担当,积极投入这场战斗,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规守法,积极配合,加强监督,为尽快击退疫情,恢复和谐稳定的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自流井区公安分局 0813-4703110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3日
编辑:熊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