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受交警处罚的市民将自贡市交警支队推上了被告席。昨日,贡井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徐忠剑诉被告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
事由经过 网店老板为50元违停罚单打官司
2014年12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徐忠剑回家吃饭,将私家车停靠在他自认为是自流井区东方尚城的小区道路边,“因为小区划线停车位被路边餐饮店家用桌椅板凳、灯箱等杂物占用,只好停在了没划线的一侧(逆向停车)。”吃完晚饭下楼,徐忠剑发现车被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罚款50元。“这是东方尚城小区的地盘,按道理不归《道交法》管辖吧?”徐忠剑心中犯疑,认为不该被处罚。
对法律颇感兴趣的徐忠剑第一念头就是“依法办事”。第一步,他申请了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办维持交警支队处罚决定。徐忠剑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于是,他迅速整理资料,着手申请行政诉讼。3月中旬,贡井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50元的罚款争个对错,很多朋友劝徐忠剑算了,何必那么认真。“我比较倔强,好钻研。要是人人都不认真,那交警的执法行为如何被人民群众监督呢?”徐忠剑认为,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为什么不正儿八经走一次法定的程序?
昨日,这名开淘宝店的自由职业者徐忠剑,以全程自辩形式上庭,正式来了次与交警的“较真”。
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焦点辩论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停车位置的道路认定”,“行政处罚依据及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
徐忠剑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辩论,“对于小区内的开放道路,交警是否有执法权提出质疑”,同时,他还拍摄视频作为证据呈上法庭当庭播放,坚持认为自己停车的位置是在“小区内”。
而市交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其违法停车的地点在自流井同兴路东方尚城小区前的道路,该道路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的道路,是连接四川理工学院营盘校区与同兴路的道路之一,并且属于商业路段。基于此,市交警支队认为徐忠剑违法停车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等规定,对徐忠剑做出行政处罚。
“原告的违法停车行为严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在仅有6.5米宽的道路上,使该道路因其违法停车行为,最小通过宽度减小为2.3米,使消防车、救护车等均不能通过。”市交警支队表示。
此外,在执法程序上,原告徐忠剑质疑市交警支队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收到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压在前雨刮器下,车身颜色未填写,也没有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所要求的,由现场执勤交警签名或盖章。”徐忠剑在法庭辩论环节说道,“由于违法停车告知单从填写内容到放置方式都出现了明显错误,遗漏签名或盖章,所以怀疑此次执法取证并不是交警所为,所以属于无效证据。”
市交警支队表示,针对原告徐忠剑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制式文书要求将违法停车告知书加盖公章送达,并现场拍照留存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交警按照程序取证,合法有效。
各方看法 符合法治社会理念 输赢已不重要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决定择日对本案宣判。对于这起“民告官”案件,市交警支队对原告徐忠剑依法维权的行为表示理解、钦佩和尊重。“这符合法治社会的理念,”市交警支队委托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帅刚谈道,欢迎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管理多提宝贵意见,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欢迎这种懂得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市民,以此途径来推动和监督行政执法,消除异议。
这起曾在网络热议的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参与旁听的一些市民表示“非常佩服他的勇气!” “听完庭审,我感觉输赢已不再重要。”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旁听人员谈道,一个普通市民能够因为一件小事去和执法部门打官司,正式在法律层面行使权利,这本身就是市民法治意识的觉悟,更是对我们的普法教育。“对交警来说,更加促进了规范执法,真正地体现法治社会的理念。”
万事依法 难能可贵
□林寒山/文
车辆被交警贴上50元罚单,车主徐先生却认为自己并未违章停车,对此很是疑惑,于是一纸诉状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这件事,或许在旁人看来,会觉得车主太过较真,不就50元吗?至于去打一场官司?或许还有人会认为,这是典型的鸡蛋碰石头。但事件的主角徐先生却认为,“要是人人都不认真,那交警的执法行为如何被人民群众监督呢?”这样的话,值得大赞。
生活中,屡屡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说到底,这大多与我们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在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你的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犯,这种情况并不因自己是守法的公民而消失。当我们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吵大闹?私下解决?这样做,只会让自己在歧路上越走越远。笔者认为,要解决一件事,首先就得理智,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而遗憾的是,我们往往忽略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所以,当事人徐先生这种“较真”的劲儿是难能可贵的。他意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这,无疑是一种法律意识的觉醒,更是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敬畏。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要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是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如果,光有好的法律,但人人都缺少运用法律的意识,将之当成摆设,也是行不通的。我想,每一个人,每一名执法者如果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那么“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将不远矣。
司机状告交警的案例在其他城市也有很多,这一案例在自贡的出现其意义已经超出一般官司输赢的范畴。这正如市民们所评论的,输赢已经不重要,一个普通市民能够因为一点质疑去和执法部门打官司,正式在法律层面行使权利,这本身就是市民法治意识的觉悟,更是法制中国所必须经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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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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