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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咋成了贪污犯?

2020-01-14 20:57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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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什么是贪污罪吗?你知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个体老板也可能成为贪污犯吗?请听纪检人怎么说。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先后任自贡市贡井区某国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的柯某某,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罗某甲以及个体老板龚某某、赵某某、罗某乙,利用柯某某、罗某甲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合同金额或制作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800余万元。2019年9月18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决柯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罗某甲、龚某某、赵某某、罗某乙犯贪污罪。这上面的龚某某、赵某某和罗某乙三人都是个体老板,咋也成了贪污犯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贪污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次,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贪污共同犯罪?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本案中,柯某某、罗某甲、龚某某、赵某某、罗某乙相互勾结,骗取国有公司公款达数百万元,均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共犯怎么处理?我国刑法采取“以作用标准为主,以分工标准为补充”划分方法,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本案中柯某某、罗某甲、龚某某、赵某某被认定为主犯,依据各自参与贪污的金额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罚金,罗某乙被认定为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贡井区纪委常委 杨洪)

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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