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深刻汲取3.30凉山州西昌市重大森林火灾教训,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全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县城区除外)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实施下列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一)烧灰积肥、烧荒、烧田草、烧秸秆、烧地边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野炊、野营、烧烤、野外烧火、烤火取暖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因防治病虫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查、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须按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野外用火。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村组及基层干部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理;对在场不加制止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一律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富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编辑: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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