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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复工复产纠纷调解指引(二)——侵权纠纷篇

2020-04-14 22:32 自贡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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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纠纷即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医疗、隐私、名誉、消费者权益等领域,因侵权损害导致的纠纷。

1、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伤亡,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已针对患者症状采取适当诊疗措施且诊疗方案无明显过错,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难以诊疗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能以疫情为由请求有关组织、单位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对依法采集、公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个人信息的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单位提起隐私权、名誉权等诉求,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其他公民的涉疫情不实信息的,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消费者能以购买的口罩、防护服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为由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能以经营者明知销售防疫物资时为以次充好,“二手”口罩、“三无”口罩或者以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虚标口罩防护等级等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以经营者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用品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4、患者可以向隐瞒病情或接触新冠肺炎患者的人提起身体健康损害赔偿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或者携带病毒,仍然刻意隐瞒病情及与新冠肺炎患者的接触史,拒不接受检测、隔离等措施,造成当事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应自担部分损失。

5、可以请求因无义务而帮助被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支付必要费用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帮助被感染者隔离、治疗的人,请求对方支付必要费用的,可认定成立无因管理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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