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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还是不借 车主实在有点纠结 ——私家车借用状况调查

2017-12-01 19:11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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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借车,这个话题在亲朋好友之间十分敏感,一些私家车还粘贴有车贴表示此车不会外借。在现实生活中,借车的惨痛教训层出不穷:好心借车给亲戚、朋友、同学……结果,轻则爱车被擦伤、碰坏,重则不仅爱车成为一堆废铁,还要承担交通事故引发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车主们在亲友感情和法律责任面前,该如何抉择呢?

网友发帖:亲戚三番五次借车,车主很为难

今年国庆节前夕,在自贡本土影响颇大的一家网络论坛上,网友“伤痛的心”发出一则关于遭遇借车困惑的帖子,引发广大网友跟帖热议:

大舅子开车技术“撇”,车瘾又大,经常来找我借车,我该怎么办?

大舅子今年5月拿的驾照。不晓得他咋子考过关的,技术“稀撇”,开车还跟开飞机一样,到哪儿都开得“飞叉叉”的。而且,他眼睛又不晓得咋子生起的,有些时候明眼人一看就过不去,他硬要说过得去,结果就擦车……

大舅子技术“稀撇”,车瘾又大,却舍不得掏钱买辆车。上个月,他一家人出去耍儿,来给我借车。我本不想借给他,因为出了事,肯定要找我负责。老婆软磨硬缠,说已经答应了笑笑(大舅子的女儿),借车让他们一家人去农团山耍一回。我只得同意了。

哪晓得,待车子开回来,半边后视镜没了。我才买7个月的车啊!车门上还有一道长长的划痕,我心痛得要死。大半天,我才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给老婆说,大哥的车技实在太“撇”了,又开得“飞叉叉”的,你叫他自己买辆二手车多练习一哈嘛,我们的车再也不敢借给他了,万一出个大事,我们一家人可能一辈子都“伸不到皮”。老婆看着我们勤俭节约多年买的新车变成那个样子,也很心痛,终于说“不借给他了”。

哪晓得,大舅子刚才又打电话来说把车子借给他。他知道我国庆节要值班,没有时间出去耍儿,就喊我把车借给他一家人自驾游。你“统共”才拿几个月的驾照,你就自驾游?上高速路?不想要命了吗?!我苦口婆心地给他说了半天“实习期间不能上高速路”“安全第一”之类的话,并强调“不是不借给你,这样实在要不得”。没等我把话说完,他好像很生气的样子,把电话掐了。

咋子办?各位网友,我不想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但是我真的觉得借车给他,是对他一家人不负责任。求各位大神支招!

惨痛教训:好心将车借给他人,却引火烧身

网友“伤痛的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因为借车引发的惨痛教训不胜枚举。

江西省萍乡市人陈一发与我市的王思齐有商业贸易往来。陈一发因为欠王思齐一笔货款,于2012年6月初将一辆轿车出售给王思齐。陈一发购买的这辆车是分期付款,因款未付清,车辆所有权还属于销售单位,便不能过户给王思齐。

当年6月27日晚,王思齐与好友张开红等人饮酒后回旅馆休息。晚21时55分,没有驾驶证的张开红驾驶王思齐的这辆车,行驶在305省道,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轿车从公路右边穿过绿化带驶出公路左边,造成张开红和乘车人范玲丹等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法院判决陈一发、王思齐二人,仅赔偿范玲丹家属经济损失就高达26万余元。

2015年9月20日,顾大旺将私家车借给朋友李世明使用。当日18时40分,李世明驾车行驶至南湖立交桥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李忠良当场撞死。经查,李世明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事发时处于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事发后,车主顾大旺被法院判决赔偿李忠良家属各项损失的20%。

2016年8月初,兰宗峰将自己的一辆小车交给朋友向开连保管。8月17日,向开连在朋友苏茂婷出具一份《借车条》后,把兰宗峰的车借给了苏茂婷。同日,苏茂婷又将车借给了无驾驶证的朋友王世红。当晚7时许,王世红驾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坠入公路右侧的河中,造成王世红和乘车人陈世美受伤、张新路当场死亡。今年6月,张新路父母将兰宗峰、苏茂婷、王世红告上法庭。就张新路家属各项损失,法院判决驾车人王世红承担80%,即43万余元,中间借车人苏茂婷承担20%,即近11万元。车主兰宗峰在庭审中,主动与张新路父母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钱才了事。

律师说法:车辆不是不能外借,须规避风险

因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件多次披露后,借车成了众多车主的两难选择。借吧,担心发生交通事故;不借,难免伤害亲友感情。

针对“伤痛的心”的困惑,网友们跟帖给出了7条拒绝借车给他人的“绝招”。记者注意到,这些“绝招”都会或轻或重伤害车主与借车者之间的感情。律师朱克宇认为,车辆不是不能外借,关键是要做好规避风险的相关工作。

朱克宇认为,尽管惨痛教训不少,尽管社会舆情一直在传递“不借车给他人”的信息,车主们在做好规避风险的相关工作后,还是可以借车给亲友。那么如何规避借车风险呢?朱克宇说,这就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朱克宇说,《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行为”有相关明确的阐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车主在借车给他人时,应做到审查和告知义务,审查包括出借车辆自身安全检查和对借车人驾驶资格审查两个方面。

“车主必须要求借车人书面拟写一份借车条,借车条上注明车辆信息和状况、出借用途和期限、车辆损坏如何赔偿等。”朱克宇说,这是车主规避借车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在涉及车主兰宗峰的连环借车案中,为啥只有向开连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因为向开连要求苏茂婷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向开连川C.H03xx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底盘、空调正常,车身、车灯、座椅完好,千斤顶、备胎、工具齐全,借车期限壹天。”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向开连尽到了比较完备的审查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蒋周德 文、图)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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