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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亮点解读

2020-07-15 12:44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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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归纳”并结合时代发展明确多项人格权保护。该编内容较多,较之前的规定变化较大,明确了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有重大的意义。人格权编既对人与人之间权利保护设定了规则,也赋予了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团体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责任,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7月15日,记者采访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红伟,对人格权编亮点进行解读。

权利保护前置

解读:一直以来,人格权保护和救济通过侵权责任法实现,即权益受到损害后再来主张维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积极维权:当人格权存在受损的风险或危险,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即可主张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不需要举证侵权造成的损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实践中,主要适用于网络传播的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情形。  

声音明确为新型人格权

解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声音能否成为一项人格权,是否需要单独加以保护具有较大争议,没有明文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具有人身属性,标表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具有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声音也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的声音,例如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通常使用各种名人的声音牟取利益。对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进行表演的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单位有义务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解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提到性骚扰,人们往往想到的是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而忽略了单位的责任。此次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有采取防范性骚扰措施的相关义务,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生活安宁得到保障

解读:骚扰电话、短信、无人机跟踪拍摄使得人们的私人生活不断被打扰,却无计可施。民法典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次民法典不仅明确隐私权的内涵,还列举了5种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具有重大意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违约我们一般不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或违约金。民法典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失赔偿,明确了在今后因违约侵犯了他人人格权的时候,除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叶艳)

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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