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郑鑫玉
近日,由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某、柳某某、陈某、周某四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最终裁定,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缓刑)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柳某、柳某某二人冒用某公司名义,以代办信用卡为诱饵,通过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数百名被害人,用假冒的信用卡对他人实施诈骗。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湖北省孝昌县4次从卡商处经手收取诈骗资金,并将一部分留存,一部分存入被告人柳某和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其账户上收到的赃款陆续取出交由柳某处理,自己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柳某参与作案17次,涉案金额17万余元,被告人柳某某参与作案11次,涉案金额14万余元。2020年3月20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富顺县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柳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中,四被告人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控制,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过程和行为较为隐蔽,被害人及公安机关难以察觉,被害人被骗取财物后难以追回。检察机关呼吁广大市民:在接到陌生电话或短信要求转账支付、填写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多方求证,增强防范意识,平时多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学习防骗知识,提高防骗能力。
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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