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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公安交警曝光11月典型事故案例

2020-11-30 11:34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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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记者 叶艳

11月3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11月典型事故案例和典型交通违法案例进行了曝光,并公布了事故多发路段,提醒广大驾驶人,要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注意行车安全。

事故多发路段

1、G310与S426交叉口(赵家坪路口),今年以来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起,共造成26人受伤。

2、荣县工业园区“白岭滩”便桥,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请广大市区市民绕道行驶。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0年6月8日,曾某某驾驶川CVXXXX小型普通客车从周家冲加油站方向沿206省道往牛佛方向行驶,7时55分,行驶至206省道153公里加280米处时,与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58分死亡。

事故原因:当事人曾某某驾车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警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文明驾驶;遇行人正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行人横过道路应注意自身安全,确保安全后才能横过车行道。

案例二:2020年9月4日上午,漆某某驾驶川C2XXXXX超标电动二轮车从富顺县兜山镇方向往富顺县城区方向行驶,11时0分,行至富顺县S260省道192KM+500M处左转弯时,该车左前侧与同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川Q0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段某某)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漆某某、杨某某、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漆某某于当日18时30分死亡。

事故原因:当事人漆某某驾车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某驾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警示:此次事故是由于驾驶人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的,广大驾驶人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规让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2020年9月20日,明某驾驶无号牌大力神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郭某某、明某某由沿滩区永安镇方向经王贡路往自流井舒坪镇方向行驶,15时0分,当行驶至王贡路16公里加950米处,与前方罗某某驾驶的因避让来车正在制动的川C5XXXX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明某、郭某某、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1日死亡。

事故原因:此事故中,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在此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罗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在此事故中起次要作用;郭某某、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

警示:驾驶人驾车上路前应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例行检查,严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车行驶中应根据行驶速度、道路状况等情况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

案例四:2020年10月9日,晏某某驾驶川C6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西林街由北向南行驶,10时44分,当车行驶至西林街翰林尚书房灯控路口右转弯时,将其右前方由候某某驾驶直行的川C3XXXXX超标电动自行车撞倒后,川C6XXXX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后轮胎碾压侯某某身体,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晏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对道路动态情况观察不够,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候某某无过错行为。

警示: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行驶时应集中精力,全面观察道路动态情况,提前预判,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案例五:2020年10月25日,艾某某驾驶川CE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自流井区三八路往东盐都大道方向行驶,8时55分,当行驶到东盐都大道自井段和平花苑对面道路时,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艾某某、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卢某某经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8日死亡。

事故原因:艾某某驾驶川CE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卢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也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艾某某与行人卢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按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随时观察路面状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其他过街设施,先观察路面,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能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

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11月8日,朱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ZG620 (小型汽车)行驶至贡井电信旭水河畔路口时逆向行驶通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11月3日,梁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3T000 (小型汽车)行驶至火车站路口时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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