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天下 发现自贡 文化 健康 教育 商圈
搜索

富顺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野生动物案

2020-12-02 20:24 自贡网

0

分享

自贡网记者 叶艳 罗乐

河里的鱼、地上的蟾蜍、天上的鸟,是大自然的馈赠还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集中审理并当场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狩猎案,三案五人分别获刑。

案件一:禁渔期河内套网捕鱼被处罚金

2020年6月20日,胡某与陈某在禁渔期间内使用套网在贡井区五宝镇某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获水域内野生河鱼0.5公斤,回家途中被贡井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胡某、陈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二:非法电鱼被处拘役或罚金

2020年5月12日,陈某德与陈某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到天然水域自流井飞龙镇百节河段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捕获鲤鱼2尾,鲫鱼5尾,共计0.65公斤被当场查获。

陈某德、陈某华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华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三:非法捕捉蟾蜍被判拘役

2020年7月20日,郑某君在沿滩区仲权镇某公路边采用夜间灯光照明的禁猎方式,非法捕捉蟾蜍,后行至仲权镇德铭中学路口处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蟾蜍11只。经鉴定,郑某君捕捉的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特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富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君在禁猎期间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君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若情节严重,不管捕捞或者狩猎的目的如何,也将构成犯罪。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不良习惯和做法,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编辑:廖凌

责任编辑:陈翠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6-2024 WWW.ZGM.CN 自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日报社 主办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1240号自贡报业大楼 电话:0813-8220769 8220773 邮箱:webmaster@zgm.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16 蜀ICP备11013724号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105号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220769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220770 电子邮箱:wcn@zgm.cn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77 |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22077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