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热点、焦点,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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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第二批“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据悉,该行动将持续至3月31日。(第一批典型案例已于2月初公布,相关链接 https://app.zgm.cn/content/601f64a5113c0)
看这里,发生在我们身边,有你关心的——
案例一:损毁抽样备用样品
经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当事人购进某批次爆竹后试放3箱,抽取检验样品6卷,封存备用样品6卷,产生散装产品4卷。当事人将上述备用样品和开封抽检产生的散装产品与其他散装产品一并存放于其空置房内。后因该空置房距离值班室较近,存在安全隐患,在自贡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时,责令当事人将该空置房内的成品移除。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整改过程中,将贴有封条的备用样品深挖、发水、掩埋。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备用样品。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款12613.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
2021年1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的某一涉嫌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若干已封装的冷吃兔,1台墨轮印字封口机、500余张食品标签,且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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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取得与合法厂家代加工协议后,因加工量无法满足平台订单,故自行在家炒制冷吃兔后加贴其它合法厂家的标签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行为,拆除生产设备,依法销毁非法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2021年1月1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2台桥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3月购买了2台桥式起重机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仍正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经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受自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香肠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共生产130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在广告中谎称其商品取得专利权
近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中,对其生产的“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嫌违法。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了“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及相关介绍,产品介绍语中使用了“动态阻力平衡阀是我公司的专利产品”用语。案发后,该公司未能提供“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的专利证书,并承认该产品并没有取得专利,且未对发布的上述广告进行审核。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被处罚款1万元。
编辑:廖凌
责任编辑: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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