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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仔细!自贡发布“春雷行动2021”第二批典型案例(下)

2021-03-22 11:38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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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自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各级执法人员围绕“防疫治乱保安全,提质稳增促发展”的主题,着力整治各类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全力维护好我市市场秩序。

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行动期间查处的第二批“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

(案例一至案例五相关链接:https://app.zgm.cn/content/6057fc258c08a)

案例六:某骨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

经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某骨科医院为宣传医院,委托一公司开发制作了医院官方网站,同时于2017年7月18日将含有“专家队伍·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资深专家团队;就医信息·为您提供最便捷的服务;科室之窗·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医疗服务”等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内容提交给该公司发布在当事人官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19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源插头

经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自贡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为“阻燃抗摔单相二级插头”479个、外包装标示为“单相二级电源插头”390个、外包装标示为“安全电工插头(单相三级插头)”400个、无标识三级插头7个,以上4种插头共计1276个,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插头外包装均无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经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2日、12月15日先后从自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产品批号:20200415-1和20200814-1),并将其中一部分存放于当事人化验室血液室进门右手边操作台下。此后,在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又将冰箱内的1盒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和1盒上述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拿出,摆放在化验室血液室进门右手边操作台上。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贮存的产品批号为20200415-1的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剩余3盒,产品批号为20200814-1的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剩余5盒,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1盒。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医院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经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富顺某医院从自贡一药业公司购进中药饮片沉香0.2公斤、延胡索2公斤。该医院未进行备案,由药房员工张某某在药房用自备的电动粉碎机擅自将上述中药饮片沉香、延胡索全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捣碎成细粉或粉末状,给患者使用。

当事人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烟酒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富世镇某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其位于经营店楼盘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和其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水井坊、海之蓝、贵州茅台、舍得等名酒共计75件(每件6瓶),查获硬中华卷烟120条。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价值322086元。

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差价,从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明知存在“套牌”问题的白酒、香烟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已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第一批典型案例于今年2月初公布,相关链接 https://app.zgm.cn/content/601f64a5113c0)

编辑:李钰华

责任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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